案例一
我國某出口公司先后與倫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簽訂兩個出售農(nóng)產(chǎn)晶合同,共計3500長噸,價值8.275萬英鎊。裝運期為當年12月至次年1月。但由于原定的裝貨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裝另一艘外輪,至使貨物到2月11日才裝船完畢。在我公司的請求下,外輪代理公司將提單的日期改為1月31日,貸物到達鹿特丹后,買方對裝貨日期提出異議,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裝船證明。我公司堅持提單是正常的,無需提供證明。結果買方聘請律師上貨船查閱船長的船行日志,證明提單日期是偽造的,立即憑律師拍攝的證據(jù),向當?shù)胤ǚㄔ嚎馗娌⒂煞ㄔ喊l(fā)出通知扣留該船,經(jīng)過4個月的協(xié)商,最后,我方賠款2.09萬英鎊;買方方才肯撤回上訴而結案。
分析: 倒簽提單是一種違法行為,一旦被識破,產(chǎn)生的后果是嚴重的。但是在國際貿(mào)易中, 倒倒簽提單的情況還是相當普遍。尤其是當延期時間不多的情況下,還是有許多出口商會鋌而走險。當?shù)购灥娜兆虞^長的情況出現(xiàn),就容容易引起買方懷疑,最終可以通過查閱船長的航行日志或者班輪時刻表等途徑加以識破。
案例二
有份CIF合同,出售礦砂5咖公噸,合同舶裝運條款規(guī)定:"CIF Hamburg,1989年2月份:由一船或數(shù)船裝運。"買方于2月15日裝運了3100公噸,余數(shù)又在3月1日裝上另一艘輪船。當賣方憑單據(jù)向買方要求付款時,買方以第二批貨物延期裝運為由,拒絕接受全部單據(jù),并拒付全部貸款,賣方提出異議,認為買方無權拒收全部貨物。
分析: 根據(jù)合同"由一船或數(shù)船裝運"的規(guī)定,可以認定該合同是允許分批裝運的。賣方在履行合同時,分兩批裝運,第一批貨物的裝貨時間是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只是第二批貨物違反了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因此,買方不應對符合合同的第一批貨物拒收或索賠權力。至于第二批貨物,雖然違反了合同,但是,裝運時間僅僅超過期限一天,一般不能視為根本性違反合同,因此,買方拒收第二批貨物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最多只能要求賠償。
案例三
我國A公司與某國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簽訂購買52500噸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開出信用證規(guī)定,裝船期限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來運貨的“順 風號”輪在開往某外國港口途中遇到颶風,結果裝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承運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況下簽發(fā)了與信用證條款—致的提單。“順風號”輪于1月21日駛離裝運港。A公司為這批貨物投保了水漬險。2002年1月30日“順風號”輪途經(jīng)巴拿馬運河時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燒毀。船長在命令救火過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濕毀。由于船在裝貨港口的延遲,使該船到達目的地時正遇上了化肥價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時價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給A公司造成很大損失。請根據(jù)上述事例,回答以下問題:
問題: (1)途中燒毀的化肥損失屬什么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么?
(2)途中濕毀的化肥損失屬什么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運人追償由于化肥價格下跌造成的損失?為什么?
回答: (1)屬單獨海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損失。途中燒毀的化肥屬于單獨海損,依CFR術語,風險由A公司即買方承擔;而A公司購買了水漬險,賠償范圍包含單獨海損,因此由保險公司承擔。
(2)屬共同海損,應由A公司與船公司分別承擔。因船舶和貨物遭到了共同危險,船長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濕毀。
(3)可以。因為承運人遲延裝船,又倒簽提單,須對遲延交付負責。 育路職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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