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輔導28
來源:中大網校發(fā)布時間:2012-02-14
1Z301160熟悉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和勞動保護的主要內容
1Z301161關于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1)勞動合同的概念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xié)議。勞動法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2)勞動合同的訂立要求
1)當事人具有合法的資格。
2)勞動合同內容合法。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勞動合同期限;
。工作內容;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勞動報酬;
。勞動紀律;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3)無效勞動合同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勞動合同;采用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3)勞動合同的試用欺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4)勞動合同經過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5)勞動合同的解除
1)協(xié)議解除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通知勞動者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此外,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guī)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yōu)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4)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悸殬I(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疾』蛘哓搨�,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5)勞動者解除合同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的;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