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國際商務單證員考試章節(jié)復習第七章(13)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fā)布時間:2012-12-28 16: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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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通知人(Notify Party)
——按信用證規(guī)定填寫,須注明被通知人的詳細名稱和地址。信用證方式下,應按信用證規(guī)定填寫。如來證規(guī)定:“Full set of B/L…notify applicant”,應在本欄目中將開證申請人的全稱及地址填上。如信用證無規(guī)定時,正本提單可留空填,但隨船的副本提單須填列開證申請人的詳細名稱和地址。
注意:不可以直接在NOTIFY PARTY欄目中填寫為APPLICANT,否則貨物到達目的港后船公司無法通知。
4. 收貨地點(Place of Receipt)
——填寫實際接收貨物的地點。在一般海運提單中,沒有此欄,但在多式聯(lián)運提單中有此欄目。
5. 裝運港(Port of Loading)
—— 即啟運港,應按信用證規(guī)定填寫。
根據《UCP600》規(guī)定,如果提單沒有表明信用證規(guī)定的裝貨港為裝貨港,則需以已裝船批注表明信用證規(guī)定的裝運港、發(fā)運日期以及實際船名。
6. 海運船名(Ocean Vessel)和航次(Voyage No.)
—— 填寫實際載貨船舶的名稱和本次航行的航次。例如:FengQing V.102.沒有航次的可以不填航次。
如果提單載有“預期船只”或類似的關于船名的限定語,則需以已裝船批明確發(fā)運日期以及實際船名。
7. 轉運港(port of transshipment)
發(fā)生轉運時,填寫轉運港口名稱,必要時加注所在國家名稱。
8. 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
—— 即目的港,應按信用證規(guī)定填寫。 除FOB價格條件外,卸貨港不能填寫籠統(tǒng)的名稱,如“European main port”,必須列出具體的港口名稱。如國際上有重名港口的,還應加注國別名稱。
��?在轉船情況下可以在卸貨港名稱之后加注轉船港名稱,如:“Rotterdam W/T at HongKong”,或在貨名欄下方的空白處加注轉船的說明:如有印就的轉船港欄目,則直接填入轉船港名稱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