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重點筆記第十六章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fā)布時間:2012-11-08
3.提存
A.提存的原因:
a債權人遲延受領:債權人無正當理由(如不可抗力,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未按清償期受領或拒絕受領;
b債權人下落不明;
c債權人死亡,或無行為能力,又未確定繼承人或者監(jiān)護人;d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B.提存的主體:公證處為提存部門,提存地無提存部門的,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存。
C.提存在的標的:適于提存者為限。不適于提存的標的物,債務人可以委托中介機構拍賣或變賣,將所得價款提存。
D.提存的效力:
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
a.所有權由債務人轉移給債權人;
b.風險由債務人轉移給債權人;
c.費用由債務人轉移給債權人;
d.孳息由債務人轉移給債權人。
提存人與提存部門之間:提存人求支付提存費用前,提存部門有權留置價值相當的提存標的。
債權人與提存部門之間:提存在取回提存物未支付提存費用前,提存部門有權留置價值相當的提存標的。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除斥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取回權,形成權)。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之外,提存費用由提存受領人承擔。
4.免除
免除是單方行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免除行為。免除一旦做出,不得撤銷。
債務的免除是雙方行為,免除效力是合意,免除時債務人若要還則債權人應接收。
國有債務的免除必須依法律規(guī)定,只有法律有明文規(guī)定的情況下,才能免除。
5.混同(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是發(fā)生混合的主要原因)
企業(yè)合并(人格混同)。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被繼承人死亡,債的消滅基于財產混同消滅)。
男、女之間債務不能因婚姻而混同,此時訴訟時效中止。
混合后合同終止涉及第三人利益,合同不終止。
業(yè)內名師團隊,班主任一對一服務,全面覆蓋考點,一次考試,保上名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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