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單證員考試: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基本內容
來源:育路教育網(wǎng)發(fā)布時間:2010-12-07 15: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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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單證員考試: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基本內容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是地處不同國家的當事人雙方買賣一定貨物達成的協(xié)議,是當事人各自履行約定義務的依據(jù);也是一旦發(fā)生違約行為時,進行補救、處理爭議的依據(jù)。為此,一項有效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必須具備必要的內容,否則就會使當事人在履行義務、進行違約補救或處理爭議時產(chǎn)生困難。一般說來,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應包括以下7個方面的基本內容:
一、品質條款(Quality Clause)
商品的品質(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內在素質和外觀形態(tài)的綜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機械性能、化學成分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屬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澤、款式或透明度等。
品質條款的基本內容是所交易商品的品名、等級、標準、規(guī)格、商標或牌號等。
表示品質的方法
(一)以實物表示品質
以實物表示品質包括憑成交商品的實際品質和憑樣品。
1.看現(xiàn)貨成交
當買賣雙方采用看現(xiàn)貨成交時,則買方或其代理人通常在賣方存放貨物的場所驗看貨物,一旦達成交易,賣方就應按對方驗看過的商品交貨。只要賣方交付的是驗看過的貨物,買方就不得對品質提出異議。這種做法,多用于寄售、拍賣和展賣業(yè)務中。
2.憑樣品成交
樣品通常是指從一批商品中抽出來的或由生產(chǎn)、使用部門設計、加工出來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質的少量實物。
在國際貿易中,按樣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為以下幾種:
(1)賣方樣品(Seller‘s Sample)
(2)買方樣品(Buyer‘s Sample)
(3)對等樣品(Counter Sample),又稱“確認樣品”。
(二)憑說明表示品質
所謂憑說明表示品質,即指用文字、圖表、相片等方式來說明成交商品的品質。在這類表示品質方法中,可細分為下列幾種:
1.憑規(guī)格買賣(Sale by Specification)
2.憑等級買賣(Sale by Grade)
3.憑標準買賣(Sale by Standard)
4.憑說明書和圖樣買賣(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5.憑商標(Trade Mark)或品牌(Brand Mark)買賣
6.憑產(chǎn)地名稱(Name of Origin)買賣。
品質機動幅度(Quality Latitude)是指經(jīng)交易雙方商定,允許賣方交貨的品質與合同要求的品質略有不同,只要沒有超出機動幅度的范圍,買方就無權拒收。
品質公差(Quality Tolerance)是指國際性工商組織所規(guī)定的或各國同行業(yè)所公認的產(chǎn)品品質的誤差。
品質的增減價條款依附于品質條款,是賣方交付貨物的品質與合同中品質條款的要求出現(xiàn)差異時,對貨物價格所做相應調整方面的規(guī)定。
二、數(shù)量條款(Quantity Clause)
數(shù)量條款的基本內容是規(guī)定交貨的數(shù)量和使用的計量單位。如果是按重量計算的貨物,還要規(guī)定計算重量的方法,如毛重、凈重、以毛作凈、公量等。
商品數(shù)量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
1.按品種確定計量單位
國際貿易中的不同商品,需要采用不同的計量單位。通常使用的有下列幾種:
(1)按重量:克、公斤、公噸、長噸、短噸、磅、克拉
(2)按個數(shù):件、雙、套、打、羅、令、卷
(3)按長度:米、英尺、碼
(4)按面積:平方米、平方英尺、平方碼
(5)按體積:立方米、立方英尺、立方碼
(6)按容積:公升、加侖、夸特
2.因各國度量衡制度不同而導致計量單位上的差異
由于世界各國的度量衡制度不同,以致造成同一計量單位所表示的數(shù)量不一。在國際貿易中,通常采用公制(The Metric System )、英制(The Britain System)、美制(The U. S. System)和國際標準計量組織在公制基礎上頒布的國際單位制(The International of Unit)。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規(guī)定:“國家采用國際單位制。國際單位制計量單位和國家選定的其它計量單位,為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目前,除個別特殊領域外,一般不許再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我國出口商品,除照顧對方國家貿易習慣約定采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計量單位外,應使用我國法定計量單位。我國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儀器等應要求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否則,一般不許進口。如確有特殊需要,也必須經(jīng)有關標準計量管理部門批準。
上述不同的度量衡制度導致同一計量單位所表示的數(shù)量有差異。例如,就表示重量的噸而言,實行公制的國家一般采用公噸,每公噸為1000公斤;實行英制的國家一般采用長噸,每長噸為I016公斤;實行美制的國家一般采用短噸,每短噸為907公斤。此外,有些國家對某些商品還規(guī)定有自己習慣使用的或法定的計量單位。
計算重量的方法
在國際貿易中,按重量計量的商品很多。根據(jù)一般商業(yè)習慣,通常計算重量的方法有下列幾種:
1.毛重(Gross Weight)
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裝物的重量。這種計重辦法一般適用于低值商品。
2.凈重(Net Weight)
凈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裝物后的商品實際重量。凈重是國際貿易中最常見的計重辦法。不過,有些價值較低的農(nóng)產(chǎn)品或其它商品,有時也采用“以毛作凈”(Gross for Net)的辦法計重。
在采用凈重計重時,對于如何計算包裝重量,國際上有下列幾種做法:
(1)按實際皮重(Actual Tare or Real Tare)計算;
(2)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計算;
(3)按習慣皮重(Customary Tare)計算;
(4)按約定皮重(Computed Weight)計算。
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絲等有比較強的吸濕性,所含的水分受客觀環(huán)境的影響較大,其重量也就很不穩(wěn)定。為了準確計算這類商品的重量,國際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計算,其計算方法是以商品的干凈重(即烘去商品水分后的重量)加上國際公定回潮率與干凈重的乘積所得出的重量,即為公量,
4.理論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對于一些按固定規(guī)格生產(chǎn)和買賣的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或每件重量大體是相同的,一般即可從其件數(shù)推算出總量。
5.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實物凈重(Net Weight)
按照一些國家海關法的規(guī)定,在征收從量稅時,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計算的。所謂法定重量是商品加上直接接觸商品的包裝物料,如銷售包裝等的重量,而除去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來的純商品的重量,則稱為實物凈重。
數(shù)量條款機動幅度的有關規(guī)定
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爭議,進出口合同中的數(shù)量條款應當明確具體。一般不宜采用“大約”、“近似”、“左右”(About,Circa, Apporoximate)等帶伸縮性的字眼來表示。
溢短裝條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在合同的數(shù)量條款中明確規(guī)定交貨數(shù)量可以增加或減少,但增減的幅度以不超過規(guī)定的百分比為限。
三、包裝條款(Packing Clause)
商品包裝是商品生產(chǎn)的繼續(xù),凡需要包裝的商品,只有通過包裝,才算完成生產(chǎn)過程,商品才能進入流通領域和消費領域,才能實現(xiàn)商品的使用價值和價值。這是因為,包裝是保護商品在流通過程中質量完好和數(shù)量完整的重要措施,有些商品甚至根本離不開包裝,它與包裝成為不可分割的統(tǒng)一體。
經(jīng)過適當包裝的商品,不僅便于運輸、裝卸、搬運、儲存、保管、清點、陳列和攜帶,而且不易丟失或被盜,為各方面提供了便利。
在當前國際市場競爭十分激烈的情況下,許多國家都把改進包裝作為加強對外競銷的重要手段之一。因為,良好的包裝,不僅可以保護商品,而且還能宣傳美化商品,提高商品身價,吸引顧客,擴大銷路,增加售價,并在一定程度上顯示出口國家的科技、文化藝術水平。
根據(jù)包裝在流通過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為運輸包裝(即外包裝)和銷售包裝(即內包裝)兩種類型。前者的主要作用在于保護商品和防止出現(xiàn)貨損貨差,后者除起保護商品的作用外,還具有促銷的功能。
中性包裝(Neutral Packing )是指既不標明生產(chǎn)國別、地名和廠商名稱,也不標明商標或品牌的包裝,也就是說,在出口商品包裝的內外,都沒有原產(chǎn)地和出口廠商的標記。中性包裝包括無牌中性包裝和定牌中性包裝兩種,前者,是指包裝上既無生產(chǎn)國別和廠商名稱,又無商標、品牌;后者,是指包裝上僅有買方指定的商標或品牌,但無生產(chǎn)國別和廠商名稱。
采用中性包裝,是為了打破某些進口國家與地區(qū)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以及適應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轉口銷售等),它是出口國家廠商加強對外競銷和擴大出口的一種手段。
定牌是指賣方按買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裝上標明買方指定的商標或牌號,這種做法叫定牌生產(chǎn)。
當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超級市場、大百貨公司和專業(yè)商店,對其經(jīng)營出售的商品,都要在商品上或包裝上標有本商店使用的商標或品牌,以擴大本店知名度和顯示該商品的身價。許多國家的出口廠商,為了利用買主的經(jīng)營能力及其商業(yè)信譽和品牌聲譽,以提高商品售價和擴大銷路,也愿意接受定牌生產(chǎn)。
包裝條款(Packing Clause)主要包括商品包裝的方式、材料、包裝費用和運輸標志等內容。
運輸包裝上的標志,按其用途可分為三種:
1. 運輸標志。
又稱嘜頭,通常由一個簡單的幾何圖形和一些字母、數(shù)字及簡單的文字組成。其主要內容包括:
(1)目的地的名稱或代號;
(2)收、發(fā)貨人的代號;
(3)件號、批號。此外,有的運輸標志還包括原產(chǎn)地、合同號、許可證號、體積與重量等內容。
聯(lián)合國歐洲經(jīng)濟委員會簡化國際貿易程序工作組,在國際標準化組織和國際貨物裝卸協(xié)調協(xié)會的支持下,制定了標準化運輸標志向各國推薦使用。該標準化運輸標志包括:
(1)收貨人或買方名稱的英文縮寫字母或簡稱;
(2)參考號,如提單號、訂單號或發(fā)票號;
(3)目的地;
(4)件號�,F(xiàn)列舉標準化運輸標志實例如下:
ABC (收貨人代號)
1234 (參考號)
NEWYORK (目的地)
1/25 (件數(shù)代號)
2. 指示性標志。是指提示人們在裝卸、運輸和保管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一般都是以簡單、醒目的圖形和文字在包裝上標出。
3. 警告性標志。又稱危險貨物包裝標志。是指凡在運輸包裝內裝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蝕物品、氧化劑和放射性物資等危險貨物時,都必須在運輸標志上表明用于各種危險品的標志,以示警告,使裝卸、運輸和保管人員按貨物特性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除我國頒布的《危險貨物包裝標志》外,聯(lián)合國政府間海事協(xié)商組織也規(guī)定了一套《國際海運危險品標志》,這套規(guī)定已被許多國家采用。有的國家進口危險品時要求在運輸包裝上標明該組織規(guī)定的危險品標志,否則,不準靠岸卸貨。因此,在我國進出口危險貨物的運輸包裝上,往往需要標明以上兩套危險品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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