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九
某公司與香港商人簽訂了一份食品出口合同,并按香港商人要求將該批食品直運美國某港和通知美國某公司收貨。對香港開來的信用證制單時,在發(fā)票上對食品的描述與信用證條款一致,但是否達到美國標準,由于沒有檢驗手段,實際情況并不了解。貨到美國后,經(jīng)美國官方檢查,抽樣化驗發(fā)現(xiàn)農(nóng)藥含量超標,就被就地銷毀。該美國公司憑官方文件向香港商人索賠,香港商人理賠后,要求銀行向我方追索已付的信用證貨款。我方在這時應(yīng)如何處理?
案例二十
某紡織廠收到國外進口商開來的信用證購買棉布,其金額為5萬美元(±5%),數(shù)量為10萬米(±5%)同時規(guī)定允許分批裝運。因此,該廠第一批出口數(shù)量為98000米,匯票金額為49000美元;隨即又打算在裝運7000米,價值35000美元,請問第二批的出口是否違反了信用證的原意?實際上該批貨后被拒收,為什么?
案例二十一
某公司收到國外銀行開來的一張信用證,上附特殊條件:“你的所有費用由收益人負擔。”議付后,銀行方面聲稱信用證的修改費用和電報費用均要由收益人負擔。該公司在議付中被扣了幾百美元。請問該公司是否應(yīng)負擔修改費和電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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