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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發(fā)布了《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試招生工作辦法》,對高考科目、時間、高考志愿、錄取方式等做出了詳細的規(guī)定。
2015年度本市市屬普通高校安排在滬招生規(guī)模約4.55萬人。高考志愿方面,零志愿、提前批次、地方農村專項計劃批次、一本批次、二本批次、高職(�?�)批次按2014年志愿填報方式進行填報,同時,新增設兩個志愿批次:“綜合評價”及“特殊類型”招生志愿。今年,上海市繼續(xù)實施鼓勵本市考生報考外省市高校的各項措施。報考外省院校的考生,可加20分投檔。以下為《辦法》全文。
根據國家有關法規(guī)和《教育部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5〕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荚囌猩ぷ饕渣h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全面落實國家和本市高考改革的要求,繼續(xù)做好平行志愿、高校自主招生和應用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等高招改革試點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持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yōu)錄取,促進高�?荚囌猩ぷ髌椒(wěn)開展,促進高校依法行使辦學自主權并探索試行考試招生改革,促進高校教育教學改革,促進基礎教育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二、招生計劃與專業(yè)
2015年度本市市屬普通高校安排在滬招生規(guī)模約4.55萬人。各普通高校的招生專業(yè)必須是經教育部或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批準、備案的專業(yè)。
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考”)報名和志愿填報
(一)報名
凡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做好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滬教委學〔2014〕67號)中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報名。按教育部規(guī)定,考生在申請報名時,須簽定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提供的報名材料、信息及有關證明材料客觀、真實,承諾參加招生考試時遵守招生考試管理的規(guī)定,服從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管理。
(二)志愿填報
2015年零志愿(北京大學、清華大學)、提前批次(含軍事、公安專科院校)、地方農村專項計劃批次、一本批次、二本批次、高職(�?�)批次按2014年志愿填報方式進行填報,并新增設兩個志愿批次:“綜合評價”及“特殊類型”招生志愿。
報考本科的考生除按規(guī)定時間填報本科志愿外,獲得復旦大學和上海交通大學“綜合評價”入圍資格的考生,可填報“綜合評價”批次志愿;獲得高校自主招生、高水平藝術團團員、高水平運動隊隊員、北京大學“博雅人才培養(yǎng)計劃”和清華大學“領軍人才選拔”入選資格的考生,可填報“特殊類型”招生相關院校志愿。“綜合評價”和“特殊類型”志愿填報工作將在高考成績公布后分別在網上填報。
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做好2012年本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相關工作的通知》(滬教委學〔2011〕99號),2015年藝術類本科專業(yè),社會體育、體育教育、休閑體育本科專業(yè),仍將分為兩個批次:第一批次為在本市獨立設置和參照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在本市有一本批次招生計劃的院校和具有市級藝術類、體育類重點專業(yè)的院校;其他院校被列為第二批次。外省市來滬招生院校參照此標準執(zhí)行。
藝術類�?茖I(yè),社會體育、體育教育、休閑體育專科專業(yè)按往年志愿填報方式進行填報。
(三)志愿填報時間
1.本科志愿(含軍事、公安類�?�)
(1)零志愿、藝體類、提前批次(含軍事、公安類�?�)、地方農村專項計劃批次、一本批次和二本批次,填報時間為5月中旬。
(2)綜合評價和特殊類型招生志愿,填報時間為6月下旬。
2.高職(�?�)志愿(除公安、軍事類專科外)填報時間為8月上旬(本科專業(yè)錄取工作結束后)。
四、全國統考考試與考務
(一)考試的類別與科目
考試類別 科目設置
本 科 3+1
高 職(�?�) 3
1.表中科目設置的“3”,指語文、數學、外語等3門文化基礎課科目。其中,外語設有聽力考試,成績計入總分;數學分文史類試卷和理工農醫(yī)類試卷。
2.表中科目設置的“1”,指相關課程科目,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及生命科學等6門課程中的1門。文科考生可在政治、歷史及地理中任選1門;理科考生可在物理、化學及生命科學中任選1門。
為了有助于高校公平錄取,2015年仍沿用往年方法進行分值調整,即在考試評分后,按文、理兩類分別對相關課程科目的成績進行調整,并以調整分計算“3+1”的總分。
3.凡在本市報考普通高校本科的考生,須參加“3+1”的統一考試。“3+1”的總分滿分為600分,其中語文、數學、外語和相關課程科目滿分均為150分。僅報考高職(�?�)的考生,只需參加“3”的統一考試。“3”的總分滿分為450分,其中語文、數學和外語科目的滿分均為150分。
(二)錄取辦法
1.本科以“3+1”的總分確定錄取分數線,由市教育考試院根據學校公布的在上海招生計劃數,按考生志愿和“3+1”總分排序后向學校投檔。
2.高職(專科)以“3”的總分確定錄取分數線,由市教育考試院根據學校公布的在上海招生計劃數,按考生志愿和“3”總分排序后向學校投檔。
3.學校依據經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對投檔名單內的考生進行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yōu)錄取。
4.2015年繼續(xù)試行高中學校向有關高校提供應屆高中畢業(yè)生綜合素質評價情況表的辦法,高校在招生錄取時作為參考。
(三)進一步鼓勵上�?忌鷪罂纪馐∈懈咝�
2015年,繼續(xù)實施鼓勵本市考生報考外省市高校的各項措施。繼續(xù)實行對報考外省市高校(認可本市加分投檔的外省市高校)的本市考生在投檔時由市教育考試院加20分(招生院校接收到的仍然是考生原始分)向外省市高校投檔的政策(零志愿的外省市高校和提前批、藝術體育類高校除外),外省市招生高校根據學校公布的招生章程,擇優(yōu)錄取。
對在“征求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計劃而又同意降分錄取的外省市本科招生高校,繼續(xù)實行降分投檔錄取的政策。
具體鼓勵措施辦法另行公布。
(四)招生章程
1.本市各普通高等學校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校2015年招生章程。
2.市屬普通高等學校于2015年4月17日前認真填寫《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核準備案表(正副表)》(見附件1)上報市教委,并同時將本校招生章程(核準備案表的正表部分)上傳至“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fā)布及管理平臺(需按照教育部《關于啟用“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fā)布及管理平臺的通知》的要求使用該平臺)。
3.市教委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市屬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的審核、備案工作。
4.市屬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經市教委核準備案后應及時向社會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市教委將對高校招生章程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督查。
五、殘疾人招生
根據國務院《殘疾人教育條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體檢指導意見》,本市普通高等學校不得拒絕招收高考成績合格、身體條件符合專業(yè)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
六、加分政策
根據教育部、國家民委、公安部、國家體育總局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五部委聯合發(fā)布《關于進一步減少和規(guī)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教學〔2014〕17號),2015年本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加分項目具體內容附后(見附件2)。各有關單位、部門及學校應高度重視,落實陽光公示,嚴肅評審程序,嚴格規(guī)范上報、公示時間以及相關要求。
七、對違反規(guī)定行為的處理
市教育考試院和各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各盡其責、密切配合,為防范和打擊資格或身份造假,進一步加強對申請高考加分的考生資格或身份的聯合審查。要進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陽光工程”,規(guī)范和完善信息公開的程序和要求,加大資格考生加分信息公示力度和社會監(jiān)督效度。所有擬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須經過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省(區(qū)、市)、地(區(qū)縣)和校三級公示后方能予以認可。體育部門要進一步規(guī)范和完善相關賽事組織及獲獎證書、等級證書的管理工作,加強相關工作的程序公開和結果公示。民族、公安等部門要嚴格執(zhí)行民族成份及戶籍等變更工作要求,認真把關,從制度、程序、操作等各方面防范和杜絕違規(guī)行為的發(fā)生。
根據教育部要求,對在高考加分資格審查、公示中發(fā)現或接舉報查實有嚴重違規(guī)行為的教育、民族、公安、體育、科協等部門工作人員,要依照黨紀政紀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組織或參與組織考生資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員或非法中介機構,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一查到底,堅決依法懲處。
對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對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在招生中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招生監(jiān)察工作相關規(guī)定另行印發(fā)。
以上辦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本辦法各有關條款涉及的高校招生計劃等內容,由市教育考試院編制《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專業(yè)目錄》另行公布。除非法律和政府有關部門等方面有新的規(guī)定和政策,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工作按本辦法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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