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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學航空專業(yè)課程考核規(guī)定

來源:育路網 時間:2013-05-04 08:50:57

    第一條   考核的目的是督促學生系統(tǒng)地復習和鞏固所學的知識和技能,根據教學大綱的基本要求,客觀地檢查與評價學生對教學內容的掌握程度以及應用與創(chuàng)新能力。

    第二條   課程考核包括平時考核和期終考核。

    (一)平時考核

    平時考核主要包括:學生到課與聽課、作業(yè)提交與完成、質疑與提問、實踐環(huán)節(jié)、測驗、期中考試等,平時考核方式和成績的評定應在課程教學大綱規(guī)定的框架內,由主講教師自行制定。

    (二)期終考核

    課程主講教師(課程負責人)要根據課程特點和目標要求,選擇適當?shù)目己朔绞�。期終考核的考核方式分為考試課程和考查課程兩種。

    1.考試課程的考核�?刹扇《喾N形式,如筆試(閉卷或開卷)、口試、論文、報告等。

    2.考查課程的考核。一般以開卷筆試、口試、綜合練習、綜合設計或實驗操作等方式進行。

    筆試的時間一般定為2小時,如需延長時間,應在擬定試題前報教務處審批,并單獨安排考試場次。口試的時間一般為20分鐘,其準備時間不超過半小時。

    第二章  命題與出卷

    第三條   命題要充分體現(xiàn)考試目的,應能覆蓋課程教學大綱的主要內容,既要著重檢查學生對本門課程所學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方法、基本技能”的理解掌握程 度,也應通過相應難度的綜合運用題,檢查學生的獨立思考和開拓能力。大力提倡考試改革,以考核和培養(yǎng)學生的創(chuàng)造性思維能力。

    第四條   全校性通識教育基礎課和學科基礎課實行分類統(tǒng)考。凡實行統(tǒng)考的課程,均應成立3人以上的命題小組,負責命題工作(含從試卷庫中調卷和從試題庫中組卷工作)。

    第五條   試題的難度要恰當,份量要與考試時間相匹配。一般應有基本題和一定比例的提高題。試題的措辭要嚴謹明確,避免引起多義、歧義或誤解的情況出現(xiàn)。

    開卷考試的試題,其答案不應含有可從教材或其它允許攜帶的資料上直接抄錄的內容。同一份試題中不應當出現(xiàn)有重復的內容。

    試題與前三次同類考試重復率原則上不超過30%.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動直接選用近三次同類考試中用過的試題。

    第六條   對不同專業(yè)的同大綱、同進度的課程,均應統(tǒng)一命題、統(tǒng)一考試、統(tǒng)一評卷。

    第七條   凡筆試課程要同時配備A、B兩套試題,其內容、難度及題量應該相當。每套試題應附有參考答案與評分標準,參考答案中應包括各種可能的答案。

    第八條   各門課程的試卷命題完成后,命題人員應認真校對,發(fā)現(xiàn)錯誤必須在考前更正。院(系)負責人或授權教研室(課程)負責人根據命題要求審查簽字后存檔備案。未經審查簽字的試卷不得付印。在交付印之前,應指派助教或相關教師進行試做,確保試題準確無誤。

    第九條   試卷出好后,參與出題與試做的教師必須做好試卷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試題,一經發(fā)現(xiàn),將由有關部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試卷印刷必須在學校指定的保密車間進行,不得交由其他印刷點印刷。付印前,送題教師應到所在院(系)教務辦公室開具考卷印領單,憑此單到保密車間印刷與領取試卷。教師送題時,必須同時上交A、B兩套試題的試卷和標準答案,試卷和標準答案都應填寫在學校統(tǒng)一印制的《課程考試試卷(學生考試用)》和《課程考試答案及評分標準》上,否則不能交付印刷。

    第十一條   試卷從印刷保密車間領取后,各院(系)應集中、妥善保管試卷。全校性主要基礎課的課程試卷應在考試前一小時方可發(fā)到主考教師手中。

    第三章  考試組織安排

    第十二條   課程考試安排

    1.每學期課程結束時安排考試,其中考試課由教務處統(tǒng)一安排,考查課由院(系)教務辦公室統(tǒng)一安排,院(系)安排的課程考試必須將安排日程、地點提前上報教務處,便于學�?荚嚬ぷ鳈z查小組抽查。教務處與院(系)各自安排的考試由教務處統(tǒng)一劃分確定。

    2.對于學校統(tǒng)一安排的課程考試,經與任課教師協(xié)商后,教務處在第十周前將考試課程的周次排定,同時公布上網,便于學生復習。學校安排的考試課程統(tǒng)一安排在第11周~18周的周三下午以及第19~20周 全周,具體時間、地點由教務處提前一周通知教師、學生�?荚囍艽我坏┐_定,原則上不做調整,特殊原因要調整考試周次的需提前二周報教務處審批。對于院 (系)安排的課程考試,由主講教師提前二周向所在院(系)教務辦公室提出考試申請,由各院(系)統(tǒng)一安排,具體考試時間與地點由教師上課時通知學生,同時 公布上網。任何個人不得擅自安排考試。

    第十三條   有以下情況時,院(系)可正常向教務處申請變更考試安排:

    1.與國家節(jié)假日調休時間發(fā)生沖突;

    2.與國家考試安排時間發(fā)生沖突;

    3.與全校性活動安排時間發(fā)生沖突。

    對已安排了又因故取消的課程考試,學院(系)應至少提前三天向教務處報告,并說明取消考試的理由。

    第十四條   考試組織工作要建立責任制。各院(系)在考前要分別召開主、監(jiān)考教師會及學生主題班會。由于管理上的原因,沒有通知到教師和學生,有關管理人員要承擔責任;主考教師對考場全面負責,監(jiān)考教師協(xié)助主考教師完成監(jiān)考任務,監(jiān)考教師發(fā)現(xiàn)問題應向主考教師提出解決意見。

    第十五條   主、監(jiān)考教師在接到院(系)的監(jiān)考任務后,應按考試安排履行主、監(jiān)考職責。確因故不能履行主、監(jiān)考職責的教師應書面申請并經所在學院(系)批準同意后,可請其他教師代為主、監(jiān)考。

    第四章  考場管理與紀律

    第十六條   全校各類考試,考場管理要求和考場紀律均相同。

    第十七條   學校對全校統(tǒng)排統(tǒng)考課程的考試實行監(jiān)考教師交流制,即考試學生班級所在的學院(系)按考試班級數(shù)派出相應數(shù)量的監(jiān)考教師,由教務處隨機安排到各考場監(jiān)考。非統(tǒng)排統(tǒng)考課程考試,由學生所在學院(系)指派監(jiān)考教師。筆試的每個考場監(jiān)考人員一般安排2人。

    第十八條   編排考場座位辦法按《主考情況日報表》的要求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學生應嚴格遵守考場規(guī)則。必須持校園卡按時進入考場,按主、監(jiān)考教師的安排就座,考試中途不得擅自挪動座位。校園卡放在桌面左上角。凡考前遺失校園卡但來不及補辦者須由院(系)開具證明,到教務處辦理臨時考試證,否則不得參加考試。

    第二十條   理論課考試時間一般為120分鐘。個別課程的考試,可根據實際情況縮短或延長。

    第二十一條   考生應提前10分鐘到達考場,聽從主、監(jiān)考教師指揮并按規(guī)定的位置就座。學生遲到20分鐘及以上者,不得參加考試,該課程作曠考論處�?荚嚱Y束前30分鐘方可交卷�?荚囘M行期間,學生交卷前不得以任何理由離開考場,否則按交卷處理。

    第二十二條   考生進入考場,應于發(fā)卷前將書包等物品全部集中放置在指定地點。除攜帶考試必需的文具用品、計算器及教師指定的物品外,學生不得攜帶其他物品(也不得存放于課桌屜內)。不得隨身攜帶手機等通訊工具,也不得攜帶文曲星、快譯通等具有存儲功能的電子設備,不得自備草稿紙。

    第二十三條   學生拿到試卷后,應先寫上學號、班級、姓名與座位號,然后答題。考試開始時,如試題字跡不清,學生可舉手向教師詢問,但不得詢問或試探與解題內容有關的問 題。課程考試結束時,學生必須立即停止答卷,全體起立,將試題、試卷、草稿紙合上,放在桌子上,待主、監(jiān)考教師清點答卷份數(shù)無誤后,方可退出考場�?忌� 須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交卷,遲到者也不能延長時間。如有拖延不交者,主、監(jiān)考教師有權拒收考卷,成績按零分登記�?忌痪砗髴杆匐x開考場,不得在考場周圍逗 留或喧嘩。

    第二十四條   學生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獨立完成考試(答卷),考試中不得交談,不得左顧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計算器),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為。開卷考試時,學生之間不許相互討論問題、借閱資料,違者按考試作弊處理。

    第二十五條   凡有考試作弊行為的,該課程成績以“作弊”登記,并按學校規(guī)定給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   考試中,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定為作弊:

    1.偷看或抄襲資料書籍、筆記、小抄以及抄襲他人答卷者;

    2.傳遞紙條、索要答案或向他人提供答案者;

    3.交卷時看他人答卷或同他人講話,乘機對答案、改答案或討論考題者;

    4.請他人代考或冒名頂替參加考試者;

    5.與他人交換試卷者;

    6.借故離開考場與他人交談或偷看資料者;

    7.使用手機等通訊工具以及文曲星、快譯通等帶有存儲功能的電子設備者;

    8.有其它非法獲取試卷內容行為者。

    第二十七條   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試,必須事前書面向院(系)申請緩考,否則作曠考處理。學生因課程考試時間發(fā)生沖突時,應及時報告給院(系)教務員老師,能夠安排連考者,按照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難以安排的,應以正常的主修課程考試為主,輔修、重修次之。

    第五章  主、監(jiān)考教師職責

    第二十八條   主、監(jiān)考教師必須提前20分鐘進入考場,清理教室,督促學生除考試必需的文具外,將書包、書、筆記等與考試有關的物品全部集中放置;安排學生座位,要求前后要對齊;根據學生的校園卡與考場學生名單核對學生身份,非本考場的學生不得參加考試;開考前五分鐘,依次發(fā)放考試試卷和草稿紙。

    第二十九條   在考試進行期間,主考教師要認真巡視自己所負責的考場,監(jiān)考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維持考場秩序。主、監(jiān)考人員均不得擅離崗位,不得看書報雜志和聊天,不得做與主、監(jiān)考無關的事情。

    第三十條   主、監(jiān)考教師發(fā)現(xiàn)考生有作弊行為,應立即中止該考生的考試,沒收試卷。在考試結束后,由主、監(jiān)考教師寫出學生的作弊經過,連同學生的作弊材料、試卷一并上交教務處。

    第三十一條  考試結束后,試題、試卷、草稿紙由主、監(jiān)考教師負責收齊,并由主考教師交回各院(系)領取試卷處。同時主、監(jiān)考人員應認真填寫《主(監(jiān))考情況日報表》,交到考務辦公室。

    第三十二條   考試進行期間,學校組織考場巡視人員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和要求對各學院(系)分散進行的考試和期末考試考場進行巡視和隨機抽查評估。

    第六章  考場巡視員職責

    第三十三條   考場巡視員由校、院(系)領導和教務處和校部分機關工作人員擔任。因故不能巡視時,應向教務處申請調換。

    第三十四條   考場巡視員必須于開考前20分鐘到達巡視地區(qū)。開考前,可重點檢查一、二個考場考生出示校園卡的情況。主要檢查主、監(jiān)考人員是否按時到位;是否按主、監(jiān)考考場工作程序履行職責;考生是否按規(guī)定就座;書和筆記等是否放到指定位置;考場秩序情況等。

    第三十五條   巡視中,要檢查考場的后勤保障情況(如衛(wèi)生、燈光、門窗、桌凳等是否完好)。協(xié)助主、監(jiān)考處理考場發(fā)生的問題,需要時電話通知教務處。

    第三十六條   考試過程中,巡視員一般不要在考場內頻繁走動�?荚嚱Y束時,重點檢查一個考場的交卷情況。填寫《巡視情況日報表》于當天送教務處。

    在考試時間內,考生所在的學院(系)除教務員外,至少還應有一位負責人親臨考場巡視,督促本學院(系)主、監(jiān)考教師盡職盡責,處理突發(fā)事件。全校公共課考試時,開課學院(系)分管領導必須提前20分鐘到達考場巡視,協(xié)助本學院(系)主考教師工作,處理突發(fā)事件。

    第七章  試卷評閱與成績管理

    第三十七條   閱卷教師應在考試后三天內評閱試卷,評卷時應嚴格執(zhí)行評分標準。要求同進度課程采取流水作業(yè)閱卷,閱卷中不得更改評分標準,或隨意扣分、加分。教師一律使 用紅筆閱卷,對同一張試卷應統(tǒng)一采用扣分或減分批閱形式。教師在閱卷時若發(fā)現(xiàn)學生試卷有雷同現(xiàn)象,應移交院(系)及教務處處理。教師應按平時成績與期末成 績評定學生課程綜合成績,不得自行提高或壓低學生成績�?傇u成績應符合正態(tài)分布,均分應控制在75分左右,優(yōu)秀率一般不超過20%,不及格率不超過15%.

    第三十八條   凡有作業(yè)、實驗的課程,學生缺交作業(yè)、實驗報告累計達全學期總量的1/4者,或作業(yè)質量不合格,或實驗不合格,或曠課達總學時的1/3以上者,均取消參加該課程考試的資格。無考試資格學生的名單,考前報學生所在院(系)辦公室,并通知學生本人。該課程成績以"無資格"登記,學生必須重修該課程。教師發(fā)現(xiàn)學生抄襲作業(yè)現(xiàn)象,應扣減該課程的平時成績。

    第三十九條   主講教師應在考試結束后一周內通過網上成績錄入系統(tǒng)提交成績。提交成績的同時,應在網上填寫《考試(查)成績分析表》,分析中應包括命題情況、學風情況、 學生考試成績分布情況以及對授課班級的整體分析。成績提交后二天內,主講教師應將手工填寫的成績單、網上打印的成績單、考試(查)成績分析表以及學生試 卷、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交所在院(系)教務辦公室存檔。

    第四十條  學生在接到成績通知后,如對某門課程的成績有疑問,可提出查卷申請,經學生所在學院(系)分管教學工作負責人批準,并得到開課教研室或課程負責人同意后, 由開課教研室或課程負責人代為查閱試卷。查閱人應將查詢結果反饋給學生所在院(系)教務辦公室,并由教務辦通知學生本人。如果成績評定或登錄有錯誤,應予 糾正,糾正時應填寫《南京理工大學成績更正表》,任何人不得借查詢擅自更改學生成績。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在考試命題與出卷、考試安排、考場管理、試卷評閱與成績管理工作中出現(xiàn)違反本規(guī)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情況,以教學事故論處。

    第四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zhí)行。本規(guī)定適用于普通本科生課程考試管理,其它類別學生課程考試管理可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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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評論2013-05-16 14: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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