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謬誤
謬誤是指人們在思維和語言表達中所產(chǎn)生的一切邏輯錯誤。謬誤可以分為兩大類:形式謬誤與非形式謬誤。由于形式謬誤是指那種由于違反形式邏輯的規(guī)則而產(chǎn)生的邏輯形式不正確的各種謬誤,這在前面已介紹過,下面我們僅著重介紹一些常見的非形式謬誤。
1.詞語歧義。這是指在確定的語言環(huán)境下對同一語詞在不同意義下使用(即表達了不同概念)而引起的邏輯錯誤。例如:
-"所有的鳥是有羽毛的,拔光了羽毛的鳥是鳥,所以,拔光了羽毛的鳥是有羽毛的。"為什么會得出這一自相矛盾的,錯誤的結(jié)論呢?原因就在于兩個前提中所共同使用的語詞("鳥")是有歧義的。在個前提中,語詞"鳥"是就鳥之所以為鳥應(yīng)當是有羽毛的這個意義而言的,而在第二個前提中,則是就鳥的一種特殊狀態(tài)、即被拔光了羽毛這個意義而言的。
2.語句歧義。這是指在確定的語言環(huán)境下,對同一語句作不同意義的解釋(即用以表達了不同的判斷或命題)而導(dǎo)致的邏輯謬誤。例如有這樣一個推理:
-"我們班上有10個足球愛好者與手球愛好者,所以,我們班上有10個手球愛好者。"表達這一推理的前提"我們班上有10個足球愛好者與手球愛好者"的語句是有歧義的:既可以理解為這10人既是足球愛好者又是手球愛好者,也可以理解為這10人中僅有一部分是足球愛好者,而另一部分是手球愛好者。但只有在前一種意義上才能推出上述結(jié)論,在后一種意義上是推不出上述結(jié)論的。
3.訴諸無知。這是一種以無知為論據(jù)而引起的謬誤。例如:www.exam8.com
-某些法盲犯罪后,常常在預(yù)審中或庭審中用自己不懂得法律,"不了解這樣做是犯罪"等來為自己罪行辯護、甚至論證自己無罪,就屬此種謬誤。其實,無知決不是論據(jù),不知某事實存在,并不等于該事實不存在。某人不懂法律,但并非意味著法律對其無效。
4.訴諸武斷。這是指既未提出充分的論據(jù),也未進行必要的論證,就主觀作出判斷的一種謬誤。例如:
-昆劇《十五貫》中,無錫知縣過于執(zhí),僅憑尤胡蘆(被害人)養(yǎng)女蘇戌娟年輕貌美這一點,便判定她是與熊友蘭勾搭成奸,謀財殺死養(yǎng)父的兇手。過于執(zhí)的論斷是:"看你艷如桃李,豈能無人勾引?年正青春,豈能冷若冰霜?你與奸夫情投意合,自然要生比翼雙飛之意。父親攔阻,因之殺其父而盜其財,此乃人之常情。"這種無根據(jù)的主觀臆斷的錯誤便是一種訴諸武斷的謬誤。
5.訴諸憐憫。這是一種僅以認定某人某事值得憐憫、同情而作為論據(jù)進行論證的謬誤。例如:
-有的盜竊分子,在案發(fā)后的預(yù)審或庭審中,常常以自己家庭經(jīng)濟情況不好、十分可憐(如說自己老母年老體弱、妻子多病、兒子傷殘、醫(yī)藥費如何昂貴,如何為此而傾家蕩產(chǎn)……等),以此來博得別人的憐憫和同情,來為自己的盜竊行為辯護(似乎其盜竊是出于無奈,因而無罪或少罪)。這就是一種訴諸憐憫的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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