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試工作是碩士研究生招生錄取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招生選拔質量的有效方式,是進一步考察考生綜合素質和能力,保證生源質量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根據教育部、省教育廳關于招生考試的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1.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保證質量、科學選拔、擇優(yōu)錄取、寧缺勿濫的原則;
2.堅持公正、公平、公開,各工作環(huán)節(jié)保證做到有章可循;
3.堅持以人為本,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管理水平。
二、組織領導及職責分工
1.學校研究生招生委員會負責統(tǒng)籌全校的復試和錄取工作,制定學校復試錄取辦法,調配招生名額,審批各招生單位上報的擬錄取名單。
2.各招生單位成立院級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領導小組和監(jiān)督小組,組長由院長或書記擔任,具體組織、監(jiān)督本單位的復試錄取工作。
(1)復試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儇撠煴締挝粡驮嚬ぷ鞯慕M織、協(xié)調和管理,并根據教育部、河北省相關規(guī)定和學校復試錄取辦法結合各學科專業(yè).特點制定本單位的“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細則”。
�、诟鶕猩鷮I(yè),成立復試小組。復試小組不少于5人,并設組長一名。原則上由具有碩士生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組成。凡屬考生直系親屬者,不得參與該考生的復試工作。同一招生專業(yè)只設一個復試小組,保證該專業(yè)所有考生在面試方式、試題難度和成績評定標準等方面的一致性。復試過程應作詳細記錄,如實填寫評語。
③制定本單位復試小組工作基本規(guī)范,對復試工作人員進行遴選,并對其進行政策、業(yè)務、紀律等方面的培訓,使其明確工作紀律和工作程序,評判規(guī)則和評判標準,規(guī)范工作行為。
(2)監(jiān)督小組職責
監(jiān)督本單位復試過程,公布本單位監(jiān)督舉報電話、電子信箱,接受考生舉報及復議申請。
3.學校紀委負責監(jiān)督檢查本校在招生錄取工作中對國家招生政策、法規(guī)、制度和紀律的貫徹執(zhí)行情況;依法對招生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jiān)督,支持招生工作人員正確履行職責;配合招生管理部門開展工作,保證招生工作順利進行。
三、教育部照顧或加分政策
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三支一扶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赴外漢語教師志愿者”等項目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
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役,達到報考條件后,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考生,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
參加“選聘高校畢業(yè)生到村任職”項目服務期滿、考核稱職以上的考生,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其中報考人文社科類專業(yè)研究生的,初試總分加15分。
具備加分條件的考生持佐證材料復試前到研究生招生辦公室辦理加分手續(xù)。
四、調劑原則
一志愿上線考生人數不足招生人數120%的專業(yè)可以接收調劑考生。參加調劑的考生必須符合國家對調入專業(yè)提出的報考條件要求和初試成績基本要求。
五、復試名單確定
實行差額復試。所有招生專業(yè)按照招生目錄指標數的120%確定復試人數。同一專業(y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考生進入復試的控制線相同。
若考生因特殊原因自愿放棄復試資格,其名額可由各招生單位按該專業(yè)其他考生的初試成績依次遞補。各招生單位須做好自愿放棄復試資格考生的記錄(需留存考生在身份證復印件上寫明的放棄申請)并及時報研究生學院備案。
六、復試報到及資格審核
1.考生報到
考生憑身份證、準考證、本科學習成績單、畢業(yè)證書原件、復印件及具有12位驗證碼的《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備案表》或《教育部學歷認證報告》,按學校通知在規(guī)定的時間到報考的招生單位報到,逾期不到者取消復試資格。
2.資格審查
各招生單位要根據“資格審查表”(由研究生院統(tǒng)一下發(fā)給各招生單位)嚴格審核考生的身份信息和學籍學歷信息。重點核對“資格審查表”上的照片與身份證上的照片以及考生本人是否一致。所有資格審核材料由招生單位自行保留一年備查。
七、復試的主要內容和形式
1.復試內容:包括專業(yè)知識、綜合素質和能力、外語聽說以及思想政治品德等考核內容。
(1)專業(yè)素質和專業(yè)能力
�、俅髮W階段學習情況及成績;
�、诒緦I(yè)理論知識和實驗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學知識理論發(fā)現、分析和解決專業(yè)問題的能力,對本專業(yè)發(fā)展動態(tài)的了解情況以及在本專業(yè)領域發(fā)展的潛力;
③外語聽說能力;
�、軇�(chuàng)新精神和創(chuàng)新能力。
(2)綜合素質考核
�、倏忌枷胝嗡刭|和道德品質考核。全面考核考生的政治態(tài)度、思想表現、道德品質等。著重了解考生對一些重大政治事件的看法和認識,并對考生的專業(yè)思想和治學態(tài)度進行必要的考察;
�、诒緦W科(專業(yè))以外的學習、科研和社會實踐(包括社團活動)或實際工作等方面的經歷;
�、凼聵I(yè)心、責任感、紀律性(遵紀守法)、合作能力等;
④人文素養(yǎng);
�、菖e止、禮儀和表達能力等;
⑥心理健康情況。
2.復試形式:
(1)專業(yè)課筆試,滿分為100分,時間為2.5小時。(專業(yè)課筆試中含政治理論)
(2)專業(yè)綜合面試(含外語聽力和口語水平測試),滿分為100分。
專業(yè)綜合面試主要對考生的知識結構和綜合能力進行測試,時間一般不少于15分鐘。外語聽力和口語水平測試須由精通外語的教師擔任,如招生單位存在困難,可聘請外國語學院或公共外語教學部教師協(xié)助。
面試成績評定期間,復試小組成員不得在現場討論,應獨立評分,填寫評分表格,由記分員現場統(tǒng)計并封存。
根據教育部要求,專業(yè)綜合面試要進行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資料由各招生單位保存至學生畢業(yè)。
(3)同等學力加試(待定)
對同等學力考生(特指以本科結業(yè)生、高職高專身份報考的考生)須嚴格復試,應加強對本科主干課程和實踐技能的考查,其中筆試科目不少于2門。加試科目不得與初試科目相同,難易程度應嚴格按本科教學大綱的要求掌握�?荚嚂r間為2小時/門,試卷滿分為100分/門。
八、總成績計算方法
復試成績和初試成績按權重相加,得出入學考試總成績。初試總成績?yōu)?00分或300分,占總成績權重的70%;復試成績?yōu)閷I(yè)課筆試成績、專業(yè)綜合面試成績之和,總分為200分,復試成績占總成績權重的30%。
具體算法:總成績= [初試總成績?yōu)?00分的初試成績÷5(初試總成績?yōu)?00分的初試成績÷3)×70%+ [復試成績 ÷ 2]×30%。
九、錄取辦法
1.所有擬錄取考生必須參加復試,復試合格后方能錄取。
2.按一志愿優(yōu)先錄取原則(即同一專業(yè)一志愿考生錄取結束后方可錄取調劑考生),本校一志愿考生按總成績排序,依次錄取;調劑考生(含校內和外�?忌�)按復試成績排序,依次錄取。
3.參加復試且合格,但未被錄取的一志愿考生按總成績排序,調劑考生按復試成績排序,后期學校若有名額調整,將按排序依次錄取(已通過“全國碩士生招生調劑服務系統(tǒng)”被其他學校待錄取的考生視為自愿放棄,不予錄取)。
4.批復試工作結束后,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剩余指標由學校收回。收回的指標由學校研究生招生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后,重新分配。
5.經學校研究生招生委員會審核后,全校擬錄取名單將通過研究生學院網站統(tǒng)一進行公示10天。
十、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復試不合格,不予錄取
1.對于沒有達到報考條件或提供與報考材料學歷不符、年限不符等虛假信息的考生,不予錄取。
2.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考核結果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3.專業(yè)綜合面試成績低于60分者,同等學力考生加試課程成績低于60分者,不予錄取。
4.專業(yè)課筆試成績低于“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A類考生單科滿分=100分)者,不予錄取。
5.復試小組認為不具備培養(yǎng)潛力與條件者,不予錄取。各招生單位須寫出書面材料及時報研究生招生委員會審定。
十一、復試的監(jiān)督和復議
1.復試工作應認真貫徹“公平、公正、客觀、準確”的原則,切實做到公正無私,不走過場,嚴格把好復試質量關。各招生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復試工作的檢查和監(jiān)督。對于復試后不被錄取的考生,要及時做好必要的解釋工作及調劑工作。
2.各招生單位招生復試監(jiān)督小組在復試成績公布3日內接受考生申訴,對申訴問題經調查屬實的責成復試小組復議,若考生對復議結果還有異議,由各招生單位招生復試監(jiān)督小組報學校招生委員會復議。
十二、全日制及非全日制考生的說明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考生執(zhí)行統(tǒng)一標準。同一專業(y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考生進入復試的控制線相同, 復試要求完全相同。
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必須保證全脫產在校學習,全日制(非定向)碩士研究生在入學時,須將個人檔案調入我校,全日制(定向)碩士研究生在入學時,須提交定向培養(yǎng)協(xié)議書(一式三份,研究生學院網站服務指南下載)。
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不調個人檔案,具體授課安排按各招生單位通知執(zhí)行。
十三、體檢
新生入學時統(tǒng)一進行體檢,由學校醫(yī)院組織。新生體檢不合格者,經研究生院批準休學,休學期滿后體檢仍不合格者,取消學籍。
十四、招生紀律
各招生單位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如違反招生有關規(guī)定,徇私舞弊或者給招生工作造成損失的人員,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所在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給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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