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活期存款的計息方式已自今年1月20日起進行了調(diào)整,調(diào)整后的計算方式按存款人在銀行存款的實際天數(shù)計息。而此前,工行一直沿用全年360天,無論大月、小月每月按30天計息的方式。工行北京分行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調(diào)整之后,利息更加符合實際,也滿足了消費者的需要。(8月5日《新京報》)
首先我恐怕對工行北京分行這位負責人所謂“滿足了消費者的需要”這一說法有所疑慮。這里首先有一個稱呼的問題,銀行應該把那些存錢到自己這里的人稱呼什么呢?我覺得,最好是叫顧客,叫債權(quán)人當然更準確些,而叫消費者則似乎不太規(guī)范。其次,活期存款按日計算顯然不僅僅是存款人的需要,更是銀行應該做到的保證顧客利益之舉。但是,所以這一切并不妨礙我以樂觀的態(tài)度看待工行的這種改變。在我看來,不妨把工行的這種改變看做他們積極面對競爭的一種姿態(tài)。當然,目前看也僅僅是一種積極的姿態(tài)。
活期存款原有的計算方式相比于改變后的計算方式給工商銀行帶來過多大的利益嗎?顯而易見,那是活期存款,利率非常低,而且,即使存夠一年,兩者相差的也只是5天的利息額。所以,其中的差距幾可以忽略不計。但就是這么一點蠅頭小利,卻可以給工商銀行一個“霸王條款”的大帽子——2006年,北京儲戶段先生發(fā)現(xiàn)工商銀行在計算利息時將“31日”忽略,一年下來利息少算了105.86元,因此將工商銀行北京分行朝陽支行告上法庭。雖然法院以“將大月的30日與31日視同一天計息的做法屬于金融行業(yè)的交易習慣”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但在輿論的強烈關注下,“霸王條款”的帽子卻結(jié)結(jié)實實的扣在了工商銀行的頭上。
不過,我們可以想象一下,如果這件事發(fā)生在幾年前、十幾年前會如何。工商銀行會做出什么改變嗎?坦率的說,我非常懷疑。依我對他們的了解,他們根本不會把這件事放在心上。還不僅僅是他們,就是農(nóng)行、建行、中行等等國有商業(yè)銀行都會如此。為什么呢?因為他們沒有一丁點競爭的壓力,怎么會忌諱什么“霸王條款”之類的帽子啊,就是“霸王條款”你又如何?離開了這些國有大銀行,你去辦事試試?
但是,現(xiàn)在工商銀行做出了改變。為什么要做出改變呢?銀行太多了,尤其是在北京這樣的發(fā)達城市。工商銀行當然還有它得天獨厚的基礎,但是,無論如何顧客已經(jīng)可以有所選擇。那么,“霸王條款”的大帽子再怎么說也不能不躲著點。這應該是最合理的解釋,也似乎應該是唯一的解釋。而如此說來,它怎么能不是一種積極的姿態(tài)呢?
但是,他們在活期存款的利息計算方式上改了,在更關鍵的方面改了嗎?比如它的管理體制——某些反映其體制痼疾的問題仍在不斷暴露出來;工商銀行的活期存款利息計算方式改了,農(nóng)行、建行、中行為什么還不改呢?這么一看,雖然我們可以把工行的這一改變視為一種積極的姿態(tài),但是,工商銀行的總體改革卻還未便容我們樂觀,而整個國有銀行的改革就更未容我們樂觀。
結(jié)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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