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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法碩: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來源:萬學海文 時間:2016-06-14 16:22:41

   2017考研法碩: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一、法律關系的主體

  (一)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

  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法律關系的主體具有法律性和社會性。

  在我國,能夠參與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和國家。

  (二)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法律關系主體參加法律關系還有資格上的限制,這在法學上被稱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權利能力是權利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它反映了權利主體取得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

  行為能力是權利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行為能力以權利能力為前提,自然人有權利能力并不一定有行為能力,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一致的。根據年齡和精神健康狀況的不同,將民事行為能力人劃分為三種:

  1.完全行為能力人,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年滿18周歲的公民:二是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2.限制行為能力人,即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辦理或征求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他的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行。不能辨認和控制其行為的精神病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法律關系的內容

  (一)法律權利

  1.法律權利的概念。

  法律意義上的權利一詞比較早來源于羅馬法。從形式意義上講,法律權利的一般含義是,作為法律關系主體即權利主體或享有權利人,依法具有自己這樣行為或不這樣行為,或要求他人這樣或不這樣行為的能力或資格。法律意義上的權利與其他性質上權利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它是體現(xiàn)國家意志的法律、法規(guī)所承認和保護的。

  2.法律權利與權力的區(qū)別

  在實際使用中,它們與權利的主要區(qū)別在于:

  (1)在我國現(xiàn)行憲法中,對中央國家機關使用職權一詞,對地方國家機關使用權限一詞,對公民則使用權利一詞。

  (2)權利主體一般是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權力主體則只能是被授予權力的國家機關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員。

  (3)權利和權力的自由度不同。權利主體對其享有的某些權利是可以轉讓或放棄的,職權不能放棄、不可讓與。第四,權力的強制性是直接的,權利的強制性則是以權力為中介的,是間接的。

  (二)法律義務

  法律義務是指作為法律關系主體即義務主體或承擔義務人依法應這樣或不這樣行為的限制和約束。

  (三)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相互關系

  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是一對表征關系和狀態(tài)的范疇,是法學范疇體系中比較基本的范疇。義務是權利的關聯(lián)詞或對應詞,兩者相輔相成,有權利即有義務,有義務即有權利,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二者互為目的,互為手段。

  三、法律關系的客體

  (一)法律關系客體的概念

  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它是構成法律關系的要素之一。

  (二)法律關系客體與權利客體的關系

  二者既有區(qū)別又有聯(lián)系。權利客體是權利行使所及的對象,它說明享受權利的主體在哪些方面可以對外在的客體作出某種行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這種對象始終與權利本身共存共滅。沒有權利,也就沒有權利客體。從單個權利的角度講,其客體自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關系客體。然而,一旦權利的行使與特定義務的履行發(fā)生聯(lián)系,此時權利客體不僅是權利所及的對象,也是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權利客體也就變成了法律關系客體。

  (三)法律關系客體的內容

  法律關系客體包括物、行為、精神產品(非物質財富)、人身利益。

  1.物: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支配的、在生產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觀實體。物理意義上的物要成為法律關系客體,須具備以下條件:

  (1)應得到法律的認可。

  (2)應為人類所認識和控制。不可認識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體)不能成為法律關系客體。

  (3)能夠給人們帶來某種物質利益,具有經濟價值。

  (4)須具有獨立性。不可分離之物一般不能脫離主物,故不能單獨作為法律關系客體存在。

  2.行為:在很多法律關系中,其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是行為。作為法律關系客體的行為是特定的,即義務人為滿足權利人的利益要求而完成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又稱積極行為和消極行為。

  3.精神產品(非物質財富)。精神產品是人通過某種物體(如書本、磚石、紙張、膠片、磁盤)或大腦記載下來并加以流傳的思維成果。西方學者稱之為“無體(形)物”。我國法學界常稱為“智力成果”或“無體財產”。

  4.人身利益:須注意的是:

  (1)活人的(整個)身體,不得視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為物權、債權和繼承權的客體,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將整個身體作為“物”參與有償的經濟法律活動,不得轉讓或買賣。

  (2)權利人對自己的人身不得進行違法或有傷風化的活動,不得濫用人身,或自賤人身和人格。

  (3)對人身行使權利時必須依法進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權的界限,嚴禁對他人人身非法強行行使權利。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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