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代法制思想與立法概況
朝代 | 立法思想 | 立法成果 | ||
夏商 | 天罰神判 | 1、禹刑。 2、湯刑。 3、“誓”、“誥”、“命” | ||
西周2011-綜-35,2012-綜-32,2012-綜-60 | 以德配天,明德慎罰 | 1.禮:周公制禮①“五禮”吉;兇;軍;賓;嘉;②“親親、尊尊”為精神;③規(guī)范性、國家意志性、國家強制性;④社會調(diào)控手段之一 | ||
2.刑:刑法和刑罰;奴隸制五刑:墨、劓、刖、宮、大辟 | ||||
3.禮刑關(guān)系:“出禮入刑”;[i]“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i] 注意:“刑不上大夫”強調(diào)貴族官僚適用刑罰上有特權(quán),而不是不適用刑罰。 | ||||
4. 宗法制度:“封邦建國”。分封制。 | ||||
春秋戰(zhàn)國 | “禮崩樂壞”轉(zhuǎn)“嚴酷法治” | 1.公布成文法 | ①鄭國子產(chǎn)“鑄刑書”:歷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 | |
②晉國趙鞅“鑄刑鼎”:歷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 ||||
③鄧析書“竹刑” | ||||
2.李悝《法經(jīng)》2010-綜-43 | ①特點:體現(xiàn)“王者之政莫急于賊盜”思想 | |||
②內(nèi)容:盜、賊、網(wǎng)、捕、雜、具6篇 | ||||
③歷史地位: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承前啟后” 注意:六禁在雜律,淫、狡、城、嬉、徒、金 | ||||
3.商鞅變法 | ①改法為律;②連坐法,獎勵告奸,誣告反坐;③分戶令 | |||
4、法家 | 1、“一斷于法”。2、刑無等級。3、輕罪重刑。4、法布于眾。 | |||
秦代 | “緣法而治” | 云夢秦簡 | 律、令、法律答問、封診式、為吏之道等。廷行事。是司法機關(guān)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作為司法實踐中同類案件判決的依據(jù)。 | |
兩漢2008-綜-44,2009-綜-42,2009-綜-61,2012-綜-61 | “約法省刑”到“德主刑輔、禮刑并用” | “約法三章”;加《戶》、《興》、《廄》;《九章律》;漢律60篇。律、令、科、比 | ||
文景帝廢肉刑 | “緹縈”上書,導(dǎo)致文帝廢肉刑:a. 黥刑改為髡鉗城旦舂;b.劓刑改為笞300;c.斬左趾改為笞500;d.斬右趾改為死刑。景帝:劓刑笞300改為笞200;斬左趾笞500改為笞300,頒布《箠令》,規(guī)定笞杖尺寸,且行刑不得換人。 注意:“文帝廢肉刑,外有輕刑之名,內(nèi)實殺人”。 | |||
親親得相首匿 | 漢宣帝,對卑幼親屬首匿尊長親屬的犯罪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尊長親屬首匿卑幼親屬,罪應(yīng)處死的,可上請皇帝寬貸。 | |||
“上請” | 奏請皇帝裁決,減免刑罰的特權(quán) | |||
主要罪名 | 阿黨附益罪;“左官”罪;漏泄省中語;左道;群飲酒;通行飲食 | |||
魏晉南北朝2007-綜-39,2011-綜-37,2011-綜-43 | 律令科比格式 | 《曹魏律》:a.18篇;b.“具律”改“刑名”放律首;c.“八議” | ||
《晉律》(《泰始律》):a、20篇;b、“準五服以治罪”;c、“刑名”后加“法例”;d、張斐、杜預(yù)作注,與《晉律》效力同,“張杜律” | ||||
《北魏律》a、20篇“取精用宏”b、將“官當”入律。 | ||||
《北齊律》a、12篇;b、將“刑名”和“法例”合為“名例”;c、“重罪十條”。[i]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i] 注意:北有北魏南有陳,官當制度律中明,北齊跟晉有五服。 | ||||
《麟趾格》東魏,格,源于漢代的科,北魏始以格代科,作為律的補充。 | ||||
《大統(tǒng)式》西魏。式,源于漢代的品式章程。比較早。 | ||||
隋 | 《開皇律》 | 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惡。 注意:十惡比 “十條”,去“降”多“不睦”,開篇強調(diào)“謀”。 | ||
唐2011-綜-63,2012-綜-63 | [i]“德禮為本。刑罰為用[/i]” | 《武德律》開端;《貞觀律》; | ||
《唐律疏議》:《永徽律疏》,唐高宗,12篇,30卷;[u]比較高成就[/u],中華法系的[u]形成標志[/u],現(xiàn)存[u]比較完整、比較早、比較有影響[/u]的中國古代成文法典。 海外影響:朝鮮《高麗律》、日本《大寶律令》、越南《刑書》。 | ||||
《唐六典》 | ||||
《大中刑律統(tǒng)類》 | ||||
宋2007-綜-41,2009-綜-38 | 《宋刑統(tǒng)》:第一部刊印頒行的封建法典。213門,律令合編。 注意:《刑統(tǒng)》源于唐大中,敕令格式附于后。 | |||
1.敕:是皇帝對特定的人和事所頒發(fā)的詔令,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2、編敕:編敕起始于宋太祖《建隆編敕》。神宗時設(shè)有“編敕所”。宋仁宗之前,基本上“律敕并行”,神宗以后“以敕破律”、“以敕代律”。 3、條法事類�!洞疚鯒l法事類》;《慶元條法事類》殘本。 | ||||
元2011-綜-39 | 附會漢法,因俗而治 | 1、《大札撒》。 2、《至元新格》第一部比較系統(tǒng)的成文法典 3、《大元通制》20篇。定型 4、《元典章》江西地方政府的匯編 | ||
四等人 | 強奸幼女罪;蒙漢異法、同罪異罰;“警跡人”。 | |||
明 | 明刑弼教 | 《大明律》:7篇體例:名例律+六部。 | ||
《明大誥》:明初特別刑事法規(guī),“重典治吏”;空前普及。 | ||||
《問刑條例》明孝宗 | ||||
《大明會典》明英宗,仿照《唐六典》 | ||||
清2008-綜-38 | 詳譯明律,參以國制 | 律 | 《大清律例》:乾��;七篇。比較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集大成者 | |
則例 | 創(chuàng)造。辦事規(guī)程而制定的基本規(guī)則。 | |||
會典 | 源自《唐六典》、續(xù)《大明會典》、得《大清會典》 注意:皆為行政法典。《康熙》、《雍正》、《乾隆》、《嘉慶》、《光緒》 | |||
少數(shù)民族 | 《蒙古律》、《回律》、《番律條款》、《苗律》、《西寧番子治罪條例》、《西藏禁約十二事》 |
二、古代刑事制度和司法原則
朝代 | 中國古代特色制度 | |
西周2009-綜-37 | 1、五過。法官責任:①惟官②惟反③惟內(nèi)④惟貨⑤惟來。 注意: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即以同罪處斷。 2、三刺。一刺群臣、二刺官吏、三刺國民。明德慎罰。 3、老幼犯罪減免刑罰。過失被稱為“眚”,故意即是“非眚”,慣犯被稱為“惟終”,偶犯稱為“非終”。 4、罪疑從輕、罪疑從赦。 5、上下比罪。 | |
秦 | 1. 以身高確定刑事責任能力;故意稱為“端”,過失稱“不端”;誣告反坐;“公室告”與“非公室告”。 注意:子盜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為非公室告,強行告訴要處罰。 | |
2. ①“見知不舉”罪。②“不直”罪和“縱囚”罪③“失刑”罪。 | ||
3. 貲。贖。 | ||
漢 | 1、告訴與舉劾;錄囚 | |
2、“春秋決獄”。原心定罪。志善而違于法者,免;志惡而合于法者,誅。 | ||
3、“秋冬行刑”。除謀反大逆等“決不待時”者外,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執(zhí)行。明清律中的“秋審”制度亦溯源于此。 | ||
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 | 1、“準五服以制罪”。 | |
2、“官當”、“八議”入律。《北魏律》與《陳律》;親、故、賢、能、功、貴、勤、賓。 | ||
3、“重罪十條”。 | ||
4、規(guī)定[u]流刑[/u];北周首創(chuàng)五等流刑2、北魏時增加鞭刑和杖刑3、廢除宮刑 | ||
唐(2007-綜-60,2008-綜-34,2008-綜-39,2008-綜-62,2009-綜-33,2009-綜-43,2010-綜-69,2011-綜-38) | 1、公罪從輕,私罪從重。公罪是指“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私罪一種是指“不緣公事私自犯者”,另一種是指“雖緣公事,意涉阿曲”。 注意:利用職權(quán),徇私枉法,受人囑托,枉法裁判等,因公事,也以私罪論處。 | |
2、區(qū)分自首與自新(坦白),自首原則上免罪,但謀反等重罪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無法挽回的犯罪不適用自首。輕罪已發(fā),能首重罪,免其重罪。 | ||
3、合并論罪從重。 | ||
3、類推原則。凡應(yīng)減輕處罰的,則列舉重罪處罰規(guī)定,比照后,按減輕處罰處理。凡應(yīng)加重處罰的罪案,則列舉輕罪處罰規(guī)定,比照以解決重案。 注意:法條是A罪,答案就是A罪,法條是免除,結(jié)果就是免除。 | ||
4、化外人原則。注意:國籍相同采國籍;國籍不同用唐律。 | ||
5、議、請、減、贖、當?shù)忍貦?quán)等級制度。 | ||
6、良賤相犯依身份論處。以良犯賤可減輕,以賤犯良加重。 | ||
7、六贓:“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受所監(jiān)臨”“強盜”“竊盜”“坐贓” | ||
8、六殺:“謀殺” “故殺” “斗殺” “誤殺”“過失殺” “戲殺” | ||
9、保辜。 | ||
10、法官回避:《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規(guī)定 | ||
11、死刑復(fù)奏制:①北魏太武帝② “慎刑”唐太宗實行“三復(fù)奏”、“五復(fù)奏”。08-57 | ||
宋2007-綜-61,2009-綜-32,2010-綜-33 | 1、折杖法。宋太祖。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換成臀杖和脊杖。 | |
2、刺配。 | ||
3、凌遲。始于五代。《慶元》法定,《清現(xiàn)行刑律》廢除 | ||
4、重法地法�!陡C藏重法》哲宗廢除。 | ||
5、鞫讞分司制。審、判分離。 | ||
6、翻異別勘。人犯否認口供,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機關(guān)重審。 | ||
7、務(wù)限法。二月初一到九月三十日止在“務(wù)限”期內(nèi),停止民事訴訟審判。 | ||
8、南宋宋慈《洗冤集錄》。世界比較早的法醫(yī)學(xué)著作。 | ||
元 | 燒埋銀。接受刑罰之外,還須賠給死者家屬一定數(shù)額的喪葬費。刑事附帶民事。 | |
明2008-綜-60 | 1、奸黨罪。 | |
2、充軍。 | ||
3、從重從新、“重其所重,輕其所輕” 【其指唐律】。 注意:賊盜及有關(guān)錢糧等事,記林沖,處罰重。“典禮及風俗教化”等,潘金蓮,處罰輕。 | ||
4、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禮監(jiān)監(jiān)刑,錦衣衛(wèi)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責大臣的制度。 | ||
5、廠衛(wèi)。 | ||
6、申明亭。政權(quán)、紳權(quán)和族權(quán)結(jié)合 | ||
7、九卿會審(圓審) | ||
8、朝審。清代秋審、朝審皆淵源于此 | ||
9、大審,憲宗,由太監(jiān)[主持會同三法司審案的制度,每5年一次。 | ||
10、熱審 | 對發(fā)生在京師的笞杖刑案件重審的制度,因舉辦于熱季,故稱“熱審” | |
清 | 1、發(fā)遣 | 比充軍重。 |
2、文字獄 | 比照“謀大逆”判罪 | |
3、秋審 | 各省上報的斬監(jiān)候、絞監(jiān)候案件�!肚飳彈l款》 | |
注意:情實;緩決;可矜;可疑;留養(yǎng)承祀。 |
三、古代民商事法律制度
西周2009-綜-34,2009-綜-35 | 契約 | 買賣契約:“質(zhì)劑”,“質(zhì)人”管理。 注意:質(zhì):即質(zhì)量,奴隸、牛馬長契券;“劑”劑量,兵器、珍異之物短契券。 |
借貸契約:“傅別”。 | ||
婚姻 | 結(jié)婚原則: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 |
結(jié)婚程序: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 | ||
離婚:七出三不去。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多言、盜竊;例外:即有所娶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后富貴,不去。 | ||
繼承 | 嫡長子繼承制(主要是王、貴族政治身份的繼承,土地、財產(chǎn)的繼承是其次) | |
漢 | 專賣 | 鹽鐵酒專賣 |
對外 | “絲綢之路”;互市。 | |
唐 | 契約 | 民間習慣法。“借”和“貸。“出舉”“負債” |
婚姻 | 主婚權(quán);惡疾及奸是絕對去;“義絕” | |
繼承 | 宗祧繼承和財產(chǎn)繼承;遺囑優(yōu)先;在室女有嫁妝 | |
專賣 | 鹽茶酒專賣 | |
對外 | 互市;市舶和市舶使; | |
宋 | 契約 | 買賣契約:分為絕賣和活賣。 |
不動產(chǎn):“先問親鄰”,“輸錢印契”,“過割賦稅”,“原主離業(yè)”。 | ||
典賣契約。宋代典賣又稱“活賣”,保留回贖權(quán)和優(yōu)先購買權(quán)。 | ||
繼承 | 1、諸子均分。遺腹子、在室女 | |
2、南宋絕戶繼承: 繼子、在室女(未嫁女)、出嫁女均有繼承權(quán)。 注意: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3/4,繼子1/4,無在室女,出嫁女1/3,繼子1/3, 官府1/3。 | ||
明 | 婚姻 | 1、 義絕新解。 2、 教令權(quán)和主婚權(quán) |
清 | 廢除匠籍 | 1、 賤籍豁免為良 2、 明確典、賣。 3、 獨子兼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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