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于11月10日至14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在三層324室為考生辦理現(xiàn)場確認的有關手續(xù),報考點選報我所的考生均須于11月10日-14日到我所進行現(xiàn)場確認網(wǎng)報信息�?忌直救擞行矸葑C件、學歷證書和網(wǎng)上報名編號,由工作人員核對后,考生確認本人網(wǎng)報信息、采集考生本人圖像信息。自考本科生和網(wǎng)絡教育本科生還須憑已經(jīng)取得的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yè)證書方可辦理網(wǎng)上報名現(xiàn)場確認手續(xù)。
具體步驟如下:
1、查驗考生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軍官證、文職干部證、軍校學員證),學歷證書、學生證(普通高校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和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yè)生須提供學生證)。未按要求提供學生證和學歷證書的考生不予確認,報名無效。
2、證件檢查無誤后,根據(jù)考生提供的"報名號",檢索考生報名信息。
3、"已交費"考生直接進行照相、確認報名信息;"未交費"考生現(xiàn)場收取報考費、添加"已交費"標記,"交費成功"后,再照相、確認報名信息。
4、打印"報名情況登記表"、考生簽字確認后交回。
提示:考生保留好網(wǎng)上報名的用戶名、密碼和報名號等信息,并在2011年1月1日至14日期間登錄"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wǎng)"下載打印本人《準考證》。
現(xiàn)場確認中學歷認證的有關規(guī)定
1、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yè)生按同等學力報考。
2、遠程教育(含網(wǎng)絡學院)畢業(yè)生學歷認定:根據(jù)教育部要求,遠程教育(含網(wǎng)絡學院)畢業(yè)生,不論當年以何種方式入學,報名現(xiàn)場確認時必須提供本人本科或?qū)?飘厴I(yè)證書原件。
3、通過國家自學考試的考生,現(xiàn)場確認時必須提供本科或?qū)?飘厴I(yè)證書原件,否則不予確認。
4、中共中央黨校學歷的認定:現(xiàn)場確認時只認可其頒發(fā)的研究生或成人教育學歷證書(或在校成人教育學生證),不承認其函授或其他結業(yè)、畢業(yè)證書。
5、關于在校碩士生報考資格的確認:考生須提供在讀招生單位研究生管理部門同意其報考碩士生的證明,否則不予確認。
6、關于非應屆本科在校生(大學三年級或以下考生)報考資格的確認:此類考生所在普通高校應為實行學分制的學校。要求提供所在學校同意報考的函并加蓋學校公章、學校實行學分制的辦法,以及學生按學分制要求已完成的課程和成績證明等材料,方可準許其參加考試。被錄取后,如入學報到時不能提供畢業(yè)證書等材料原件,將被取消入學資格。
注 意 事 項
現(xiàn)場確認期間,原則上不為考生修改報考信息。如確系考生填報的自然情況(如性別、民族、證件號碼、出生日期、考生來源等)有誤,本人提出修改的,需提交由考生本人簽字的書面申請,經(jīng)認真查驗有關證明材料原件、留取復印件后方可更正。但考試方式、報考單位、專業(yè)、院系所、研究方向和考試科目等信息一律不得修改。
考風考紀教育公告
一、考生樹立誠信考試觀念,遵守本人簽署的誠信考試承諾書,珍惜個人名譽,遵守考試紀律。
二、考生認真閱讀〈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第二章"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中第五至十二條: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ㄈ┛荚囬_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ㄋ模┰诳荚囘^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ㄎ澹┰诳紙龌蛘呓逃荚嚈C構禁止的范圍內(nèi),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唇�(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ㄆ撸⿲⒃嚲怼⒋鹁恚ê痤}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ò耍┯靡�(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ň牛┢渌`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ㄒ唬⿺y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ǘ┏u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資料的;
�。ㄈ⿹寠Z、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ㄋ模┰诳荚囘^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ㄎ澹┯伤嗣懊鎱⒓涌荚嚨�;
�。┕室怃N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ㄆ撸┰诖鹁砩咸顚懪c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ò耍﹤鳌⒔游锲坊蛘呓粨Q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ň牛┢渌鞅仔袨椤�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ǘ┰u卷過程中被發(fā)現(xiàn)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ㄋ模┛荚嚬ぷ魅藛T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ㄒ唬┕室鈹_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ǘ┚芙^、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ㄋ模┢渌麛_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視情節(jié)輕重,可同時給予�?家恢寥�,或者延遲畢業(yè)時間一至三年的處理,�?计陂g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zhì)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jīng)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并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
三、考生不要購買所謂"研究生試題",以免上當受騙。
四、考生不要尋求"槍手"替考,也不要充當"槍手"替他人應考,違者將受到嚴厲查處。
五、考生作弊情況將記入全國統(tǒng)一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和考生的人事檔案,當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許報考。
特別聲明:①凡本網(wǎng)注明稿件來源為"原創(chuàng)"的,轉(zhuǎn)載必須注明"稿件來源:育路網(wǎng)",違者將依法追究責任;
②部分稿件來源于網(wǎng)絡,如有侵權,請聯(lián)系我們溝通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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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教育部和江蘇省教育考試院相關文件精神,2011年全國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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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現(xiàn)場確認從今天開始,至11月14日結束。請考生按照網(wǎng)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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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現(xiàn)場確認效率,縮短考生在現(xiàn)場滯留時間,合理分流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報名,使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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