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在我省某大學就讀的王某本可順利地參加湖南大學的研究生考試,但卻因速遞公司的延誤,造成王某與考研擦肩而過,之前的辛苦準備也都前功盡棄。
王某怎么也想不通:“僅僅因為‘快遞’變成‘慢遞’,延誤了1個多月的時間,就改變了自己的人生。”為了討個公道,王某氣憤地將速遞公司和上海某快運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近日,花溪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過三番五次的調解工作,終于圓滿地化解了這起新型糾紛案。
一張過期的準考證
就讀于我省某大學的王某去年報考了湖南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研究生。去年12月30日,湖南大學研究生院招生辦公室將準考證通過快遞公司寄給王某。
原本應該今年1月10日至11日參加湖南大學研究生考試的王某,卻遲遲沒有收到湖南大學寄出的準考證�!爱敃r沒有收到準考證,我還以為自己沒有獲準參加這次研究生考試。因為一般情況下,如果可以參加考研,準考證通過速遞公司應該很快就會寄到我手中,但卻沒有。當時我還有種失落感�!蓖跄痴f道。
今年3月6日,我省某速遞公司的派送員將一封郵遞快件送到王某手中。當王某打開時,他頓時懵了:快件中裝的竟是考研的準考證。這時,離考試時間已整整過去了56天。
“就因為速遞公司的失誤,讓我為考研所付出的努力付之東流,打破了我的人生計劃。”對于王某來說,他怎么也想不通,而且越想越氣憤。
打官司要求賠償2.6萬余元
據(jù)王某稱,在離考試時間越來越近的那段時間,他抱著一線希望多次打電話給該速遞公司,但電話不是打不通就是忙音。事情發(fā)生后,他多次找到速遞公司“理論”,但速遞公司卻認為自己沒有責任,拒絕賠償王某損失。
在多次找速遞公司協(xié)商未果的情況下,王某一紙訴狀將速遞公司和上海某快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其實際損失11670元、精神損失15000元,共計26670元。
“因速遞公司遲送了準考證造成考研未能正常進行,我所投入的備考費用也受到損失,同時所付出的努力也化為泡影,這些損失他們應該負責�!蓖跄痴f道。
被告“依法”只肯賠償125元
法庭在審理此案時,被告雙方對造成的損失和賠償事宜相互推脫責任。該速遞公司稱,自己并不負責上海某快運公司在貴陽地區(qū)的快遞業(yè)務,也不知道湖南大學投遞的是準考證,是否對投遞事物保價當時并沒有聲明。而且王某作為成年大學生,應有責任在考試前查詢送達情況,向學校了解考前如果將準考證丟失的補救辦法和緊急應對措施。
而上�?爝\公司則認為,根據(jù)事實情況,本次快件運輸為普通的快件運輸,寄件人既未申請保價,也未聲明為重要物品,因此只能視為普通的函件運輸。根據(jù)《合同法》、《郵政法》、《快遞行業(yè)服務標準》的相關規(guī)定和寄件人接受的快運合同詳情單的契約內容,普通函件如有延誤或遺失理賠標準為資費的5倍。本次快件資費為25元,故理賠標準應為125元。并且任何一所高校在考前如果考生將準考證丟失都會有補辦措施和相關的緊急應對措施,王某作為一名大學生應當相當清楚。而王某不參加考試也許有很多原因,將所有責任都推卸到該次快件的承運方顯然有失公平。
速遞公司責任不可推卸
就該案,承辦法官依法向速遞公司進行了釋明:湖南大學于2008年12月30日將裝有準考證的快件郵出,同年12月31日到達該速遞公司。而速遞公司卻于今年3月6日才將快件送到王某處,與湖南大學2009年1月10日、11日的考研時間相距56天。作為從事快遞業(yè)務的服務企業(yè),因快遞工作延誤導致原告王某未能如期參加考研,應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故對于原告的合理損失應予賠償。
該案經(jīng)過庭前調解、庭上調解、庭后調解,又經(jīng)過法官多次釋法,王某終于與速遞公司達成和解協(xié)議,由速遞公司賠償王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6000元,速遞公司當庭支付了賠償款。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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