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寧夏高考加分政策出臺(3)
應屆高中畢業(yè)生在高中階段,參加自治區(qū)級體育競賽獲單項前五名、集體項目前三名的主力隊員的考生;應屆高中畢業(yè)生在高中階段,參加自治區(qū)級體育競賽獲單項前五名、集體項目前三名的主力隊員(簡稱‘區(qū)級體優(yōu)’)的考生在第一志愿(或平行院校志愿中A志愿院校)報考區(qū)內普通高校非體育類專業(yè)的,向該志愿院校投檔時,可在考生高考文化課總分的基礎上加20分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擇優(yōu)錄取(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
“山區(qū)”的回族考生,可在考生高考文化課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30分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擇優(yōu)錄取。
符合39條至43條規(guī)定中兩項(含)以上照顧政策(不含少數民族和地區(qū)照顧政策)的考生,只能取照顧分最高的一項予以照顧,不累計加分。
“山區(qū)”回族考生享受照顧政策的最高分值為30分,其他考生享受照顧政策的最高分值為20分。
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zhàn)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qū)和西藏自治區(qū),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qū)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高考并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以優(yōu)先錄取。
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等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
凡享受照顧政策的考生名單必須公示,接受監(jiān)督。
享受照顧政策(不含民族、地區(qū)、教師子女照顧政策)的考生,須經寧夏教育考試院審核,并經寧夏教育考試院、縣(市、區(qū))教育考試中心和考生所在學校向社會公示后方可享受照顧政策。
享受少數民族、教師子女照顧政策的考生資格,由縣(市、區(qū))教育考試中心審核,并向社會公示后方可享受照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