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升本民法講義總論第六章
2008-12-30 15:57:08 來源:
一。代理的概念與特征
1.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之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此而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
代理法律制度中,形成了至少三方參加的法律關系: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和第三人;
代理人擁有代理權:代理權是代理人擁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
2.特征:
�。�1)代理關系有三方當事人;
�。�2)代理行為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3)代理人在代理權限之內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4)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獨立向相對人實施意思表示或者受領意思表示;
�。�5)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為承擔法律后果。
二。代理權的發(fā)生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根據(jù)被代理人的委托而產(chǎn)生的代理,又稱意定代理或授權代理。
(1)授權行為
�。�2)授權委托書
(3)委托代理關系與基礎法律關系
�。�4)代理權的范圍
2.法定代理
因法律規(guī)定而直接產(chǎn)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
因人民法院或有關機關的指定而產(chǎn)生的代理。
三。代理權的行使
1.代理人的義務
�。�1)在代理權限之內認真行使代理權;
(2)以維護被代理人利益為目的行使代理權;
�。�3)親自實施代理行為。
2.代理權的限制
�。�1)代理人不得與自己實施民事行為;
�。�2)代理人代理雙方為同一民事行為;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
3.復代理
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轉委托他人代理的。
�。�1)轉委托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緊急情況除外;
�。�2)未經(jīng)被代理人同意的轉委托行為,由代理人對轉委托行為承擔責任;
�。�3)因代理人轉委托不明確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承擔責任;被代理人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委托代理人追償;轉委托人有過錯的,承擔連帶責任。
4.表見代理
對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適用表見代理,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的事由;
�。�2)相對人主觀上是善意的,而且沒有過錯;
(3)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本身具有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的表面特征。
四。無權代理
1.無權代理的概念
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和超越代理權限和代理權終止以后的代理行為。
2.無權代理的效力
�。�1)被代理人享有追認權和拒絕權;
�。�2)相對人享有催告權和撤銷權
3.無權代理人的賠償責任
五。代理權的消滅
1.委托代理權的消滅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6)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辭去委托;或者被代理人的繼承人解除委托。
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單位取消指定;
�。�5)因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jiān)護關系消滅。